广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广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7-19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林,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4号之8。
法定代表人:何绍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72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广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判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申报办理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5号203房、27号房及新港东路27号、29号、31号、33号首层物业权属证书;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依据法理均出现严重错误,导致原审裁定严重错误。1.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是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具体行为,而非得到被上诉人的口头承诺。本案的争议事实或争议主体是被上诉人应当去实施申报办理不动产业的权属证书的作为,而非其口头承诺或异议。但原审法院却将被上诉人口头认可应当履行涉案行为视同为已实施了该行为,进而认为双方不存在争议事实,不符合构成诉的要素条件,错误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事实恰恰是双方均对被上诉人应当为上诉人申报办理相关产业的权属证书没有异议,但被上诉人却迟迟不为上诉人申报办理。双方合作最后分配房产是在2001年,上诉人最初是在2004年拿到同批物业的权属证书,距今已有十多年,但被上诉人至今仍未将涉案产业的权属证书交付给上诉人。2020年4月,上诉人再次书面要求被上诉人申报办理涉案产业的权属证书,被上诉人仍毫无作为,上诉人不得已才诉至法院。2.原审裁定不仅对上诉人严重不公,也有违公序良俗的社会公德。被上诉人拖延向上诉人交付相关产业权属证书已十多年,据被上诉人原审庭审陈述,其是因为其他项目拖欠土地转让金,导致相关政府部门将其名下所有项目的办证手续冻结,进而无法办理。原审法院错误否定双方存在争议事实,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仅没有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给上诉人的合法维权造成极大的困惑甚至损失。按原审裁定的逻辑,只要诉讼中被告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就不存在争议,进而以诉不成立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将鼓励众多不履约的债务人继续不履约。3.原审法院没有正确区分人民法院司法判决与当事人单方承诺法律效力的区别,同样是遇到对方不履行的情形,后者则无法与前者一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审法院所作裁定对上诉人严重不公。
广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在原审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广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申报办理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5号203房、27号房及新港东路27号、29号、31号、33号首层物业权属证书;2.依法判决由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是构成诉的三要素。诉讼标的具体指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以裁判形式予以解决的法律关系,既无争议不成诉。只发生争议且需要法院以裁判形式予以解决的民事法律关系才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争议是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基本前提。本案中,广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要求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案涉物业权属证书,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没有异议,即本案没有争议的事实,进而没有争议的主体,故广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广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与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建综合楼协议书》《关于转让房收购款划拨期数的协议》《关于合作建房的补充协议》《关于折价购房的协议》后,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依约为广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申报办理涉案物业权属证书,导致本案诉讼。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虽在原审庭审过程中表示同意广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的诉讼请求,但实际上并未履行合同义务,即双方的纠纷仍未能得到解决,广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提起本案诉讼具有诉的利益,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有误,应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725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健颖
审判员  林幼吟
审判员  彭 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古嘉玲
张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