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民初2259号
原告: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云南建投集团商务楼6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立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超,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永乐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783元,减半收取计47391.5元,由原告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 锋
审 判 员 汪 佳
审 判 员 李 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寸杨杰
书 记 员 叶芳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