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意象空间建筑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意象空间建筑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28551号
原告:北京意象空间建筑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西园222号楼3层302。
法定代表人:鲁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勇(系公司职工),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卫辉市县前街轴承厂家属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7层704-06号。
法定代表人:郭晓鹏,任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意象空间建筑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北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董晓勇、杨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4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从2019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2018年2月签订《太湖世界文化论坛坛址中心项目规划、建筑改造及室内设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的项目提供设计服务,服务费用总额500万元,付款方式为按进度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项目进行设计工作,并在2019年完成了设计方案提交了被告,但被告仅仅付了100万元首付款,其余设计费均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2月,原告作为设计方(乙方)与被告作为委托方(甲方)签订《太湖世界文化论坛坛址中心项目规划、建筑改造及室内设计合同》,5.1.1条约定合同总额为797.5万元,优惠后总价500万元,5.2付款方式中约定共计分6笔支付,第六次在室内经甲方验收360天内支付质保金25万元。
2018年5月23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00万元。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往来电子邮件等证据证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京0105民初285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名下价值400万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太湖世界文化论坛坛址中心项目规划、建筑改造及室内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按时支付款项,现付款期限已过,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4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就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合同中对此未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北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意象空间建筑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设计费400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意象空间建筑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送达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禹 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