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意象空间建筑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意象空间建筑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28552号
原告:北京意象空间建筑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西园222号楼3层302。
法定代表人:鲁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勇(系公司职工),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微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6号中环世贸中心D座3309室。
法定代表人:陈炫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韵文,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棣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D座8层8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82年11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意象空间建筑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广微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微公司)、被告北京棣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棣驰公司)、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关欣、广微公司的代理人廖韵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棣驰公司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设计费17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1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经过协商确定了由原告为被告承包项目进行室内设计,工程名称:太湖世界文化论坛坛址中心会所项目;项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辛店路9号;项目类型:室内设计;项目信息:室内设计面积共计约1500平方米。双方协商确定了合同文本及合同条款内容。合同条款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设计服务,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250万元。付款方式为按设计进度分期支付。由于被告工期紧张,在双方尚未签订正式合同前,委托人即开始项目的设计工作,按照合同文本确定的时间依约履行合同。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签订正式的《太湖世界文化论坛坛址中心会所项目室内设计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设计服务费用,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与原告签订正式的《太湖世界文化论坛坛址中心会所项目室内设计合同》,设计费也仅仅支付了75万元的首付款,其余设计费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此后,原告又通过给被告发送《律师函》的方式督促被告尽快支付剩余的设计费,但是被告收到《律师函》以后既不与原告方联系也不支付设计费。故诉至法院。
广微公司辩称,原告与我方之间不存在设计服务合同关系,太湖世界项目与我方无关,我方代棣驰公司向原告支付了75万元,但因为人员离职,现在无法核实代付原因,我方与棣驰公司和**没有关系。与原告无任何关系。
棣驰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12日,广微公司向原告转账75万元,备注为室内设计费。
原告提交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7年12月开始,原告方同**就太湖世界文化论坛项目进行磋商。2018年2月26日,**发送“北京北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微控股有限公司”,原告询问北湖商业500,广微控股250,**表示认可。2018年3月2日,原告向**发送两个合同的电子版,其中《太湖世界文化论坛坛址中心项目规划、建筑改造及室内设计合同》委托方为北京市北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湖公司),合同金额为500万元,《太湖世界文化论坛坛址中心会所项目室内设计合同》委托方为广微公司,合同金额为250万元,共分5笔支付,第一笔为30%即75万元于合同签订生效后5日内。
2018年2月,原告作为设计方(乙方)与北湖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签订《太湖世界文化论坛坛址中心项目规划、建筑改造及室内设计合同》,5.11条约定合同总额为797.5万元,优惠后总价500万元,5.2付款方式中约定共计分6笔支付,第六次在室内经甲方验收360天内支付质保金25万元。2018年5月23日,北湖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00万元。
原告提交的与名为“北湖项目会计”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5月23日,对方表示“你们和广微的那份合同双方都已经盖章了,你再确认一下,你们手里没有吗?”,“广微的合同,我从同事那里找到了一份盖章的,你们可以拿走”,原告方询问“首付款75万元是否需要发票”,对方回复普票就可以,并提供了广微公司的税号及地址,要求邮寄,2018年5月25日,对方回复“对方收到发票了”,原告表示“感谢您从中协调”。
庭审中,原告表示,棣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找到原告让原告进行规划设计,**也是太湖论坛的秘书长。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说标的太大,公司无法审核通过,要求拆分成两个合同。原告把盖章的合同邮寄给了被告公司的监事李大伟,但被告没有把盖章的合同邮寄回来。
原告提交了微信群聊天记录、往来文件、会议记录、往来电子邮件等证据证明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2021年2月26日原告向本院分别立案起诉北湖公司与广微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棣驰公司和**为共同被告。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京0105民初285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广微公司名下价值175万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虽然未能提交与广微公司之间的书面合同,但广微公司向原告转账的事实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与原告的陈述相互印证,证明原告与广微公司之间就太湖世界文化论坛项目达成过设计服务合同。广微公司辩称其支付原告的75万元系代棣驰公司支付,但该项抗辩与转账记录反映的事实不符,广微公司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故对广微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现原告已举证证明其已完成了相关合同义务,广微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剩余设计费用。原告要求棣驰公司与**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就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未进行事实上的结算,亦不能确定付款期限,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棣驰公司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微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意象空间建筑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设计费175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意象空间建筑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广微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广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告送达费560元,均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禹 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