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杜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杜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诗城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财保362号
申请人上海杜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华山路17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大道322号1幢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杜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诗城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5377909.96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诗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77909.96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杜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