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杜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8019号之四
申请人: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236号4幢4414室。
法定代表人:钟凌。
被申请人:上海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469号4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徐加铭。
原告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1801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屠丽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