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8019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236号4幢4414室。
法定代表人:钟凌。
被申请人:上海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469号4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徐加铭。
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的(2021)沪0120民初1801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展厅内一辆430iM(2021年运动曜夜版)宝马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XX有限公司展厅内一辆430iM(2021年运动曜夜版)宝马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屠丽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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