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6157号
原告: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236号4幢4414室。
法定代表人:钟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强,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亚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蓉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张素辉。
被告:成都市金牛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信息园西路81号兴盛国际商务总部9楼。
法定代表人:胡斌。
原告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亚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仅主张四川中亚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建筑设计咨询服务费6万元。2021年6月15日原告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中亚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中亚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 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