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执3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与望江路交口西北角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69086N。
法定代表人:章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局,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安信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200号和地广场26楼。
法定代表人:房勇,该公司总经理。
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与安徽安信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8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安信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8年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85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
审判长 叶玉军
审判员 王 丽
审判员 沐方斌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琼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