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28民监1号
原审原告:**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尤某某职务局长。
原审被告:**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审原告**国土资源局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6日作出(2016)黑0128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事实不清,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