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盱眙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盱眙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2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淮中民终字第00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盱眙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那建兵,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梅雪,江苏世纪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盱眙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盱管民初字第0625号民事判决,盱眙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盱眙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盱眙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盱眙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上诉人盱眙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蒋其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柏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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