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盱眙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盱眙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9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盱执字第01435号
申请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盱眙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西山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那建兵,经理。
***与盱眙县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盱管民初字第0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判决:被告盱眙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赔偿原告***833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被告盱眙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425元、原告***负担12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工商股权已被冻结,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工商股权已被冻结,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盱管民初字第0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吉雷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