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煤田地质勘探队

晋城市煤田地质勘探队与阳城县凤城镇蒿峪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522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煤田地质勘探队
法定代表人:史建刚,任队长
住所地:晋城市黄花街1012号安泰大厦9楼
委托代理人:***,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阳城县凤城镇蒿峪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村委主任
住所地:阳城县凤城镇蒿峪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煤田地质勘探队与被执行人阳城县凤城镇蒿峪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阳城县凤城镇蒿峪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交纳4971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4971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80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民初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红亮
执行员柴党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