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嘉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某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终59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嘉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诉人上海嘉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6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嘉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嘉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嘉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上海嘉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沈 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