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宾民保字第73-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云南康圣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07256-0,住所地昆明市黄土坡二环西路58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云南康圣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4)宜宾民初字第1260号。诉讼中,申请人**勇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康圣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200000元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康圣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