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藏0402执保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属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伊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藏属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执行人西藏伊成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行138802551729的账号余额465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西藏伊成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行138802551729的账号余额46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其 加
书 记 员 白玛群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