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402执67号
申请执行人:巴宜区八一镇三合免烧砖厂,经营场所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永久村318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陈建武,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淅川县,系巴宜区八一镇三合免烧砖厂负责人,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永久村巴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小容,西藏昂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藏长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广东路嘉龙花园别墅B幢A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马秋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宜区八一镇三合免烧砖厂与被执行人西藏长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发出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在财产查控方面,一是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反馈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二是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本辖区的不动产、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经反馈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藏长达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将法定代表人马秋强限制高消费。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巴宜区八一镇三合免烧砖厂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小容,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办理情况,且给予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期限,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其 加
审 判 员 其加(小)
审 判 员 唐 永 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益西 索朗
书 记 员 卓 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