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长达建设有限公司

***、西藏长达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402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平武县,经商,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军,西藏昂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藏长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广东路嘉龙花园别墅B幢A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马秋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藏长达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0402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欠款3269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发出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在财产查控方面,一是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反馈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二是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本辖区的不动产、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经反馈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藏长达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江海军,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办理情况,且给予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期限,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其   加
审 判 员 其加(小)
审 判 员 唐 永 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益西 索朗
书 记 员 卓   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