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波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424民初5号
原告:波密县**砖厂,经营场所西藏自治区波密县。
经营者:扎某,经商,住西藏自治区波密县。
被告:西藏长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告:**2,经商,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波密县**砖厂与被告西藏长达建设有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波密县**砖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波密县**砖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武姣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