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402民初1063号
原告:巴宜区八一镇宏达彩钢瓦铁皮店,经营场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402MA6T42JG3W。
经营者:**,户籍地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西藏长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35546514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巴宜区八一镇宏达彩钢瓦铁皮店与被告西藏长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巴宜区八一镇宏达彩钢瓦铁皮店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电子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宜区八一镇宏达彩钢瓦铁皮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淑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玉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