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墨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423诉前调确1号
申请人:***,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门巴族,务农,户籍地西藏自治区墨脱县,现住西藏自治区墨脱县。
申请人:***,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门巴族,务农,户籍地西藏自治区墨脱县,现住西藏自治区墨脱县。
申请人:***,男,1988年1月4日出生,门巴族,务农,户籍地西藏自治区墨脱县,现住西藏自治区墨脱县。
申请人:***,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现住西藏自治区墨脱县。
申请人:***,男,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现住西藏自治区墨脱县。
申请人:***,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甘肃省徽县,现住西藏自治区墨脱县。
申请人:***,男,1990年9月2日出生,门巴族,务工,户籍地西藏自治区墨脱县,现住西藏自治区墨脱县。
申请人:西藏长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广东路嘉龙花园别墅B幢A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35546514B。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以上简称“***等7人”)与申请人西藏长达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8月21日经西藏自治区墨脱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由西藏长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向***等7人一次性支付机械材料款336,511.9元(大写叁拾叁万陆仟伍佰壹拾壹元玖角);
二、***等7人收到上述款项后与西藏长达建设有限公司之间有关资金所有问题均得到解决,***等7人不得再要求西藏长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各项其他费用,且不再以相同事由申请赔偿及投诉;
三、***等7人与西藏长达建设有限公司如有违反上述条款,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西藏长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经西藏自治区墨脱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