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426民初4号
原告:朗县巨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26MA6TBHT05E。
法定代表人:普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藏长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35546514B。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朗县巨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长达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2023年3月9日,原告朗县巨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朗县巨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8.67元,减半收取计2,754.33元,由原告朗县巨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其律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