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291执740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幸福路5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院作出的(2024)内029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给付代偿款276790.53元、案件受理费2726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4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被执行人***于2024年6月12日9时30分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本院依法于2024年5月29日、9月23日、10月15日、10月28日、11月14日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通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股权、车辆、互联网银行以及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于2024年10月2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本案尚有276790.53元、案件受理费2726元、执行费4093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