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2民申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幸福路5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内蒙古鸿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草原城小区6号商业楼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内蒙古鸿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3)内0221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2017年12月12日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峻工结算协议》,原告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将该结算协议备案于土默特右旗住建局。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明知双方已签订峻工结算协议又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产生鉴定费用。2018年1月2日法院没有组织双方质证,直接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审价公司,《评估机构确认书》程序违法。***签名是伪造。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和一审法院违规违法在前,申请人提交峻工结算协议书在后。一审法院判决***给付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费80691元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去土默特右旗住建局备案的《建筑工程峻工结算协议》是复印件。该《峻工结算协议》仅一份原件在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手里。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不出示原件和备案的复印件鉴定验证。该《建筑工程峻工结算协议》申请人不予认定。综上,请求法院撤销(2023)内0221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并重新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程序是对生效裁判既判力的突破,属于特殊救济机制。当事人如不服一审裁判结果,可以上诉后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对于确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未能获得二审救济程序,且满足法定再审事由的,才可以对该裁判进行再审审查认定。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虽主张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放弃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
再审申请人***作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因未向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工程款给付义务,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故而产生本案诉讼。最终,原审法院判决***与原审被告共同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关于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鉴定费80691元,原审判决已详细阐述由***承担的理由,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当提起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