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炬鑫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绍兴市炬鑫测绘有限公司与浙江有色测绘院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绍商终字第1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炬鑫测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雅媛。
委托代理人:金建耀、陶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有色测绘院。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绍兴市炬鑫测绘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有色测绘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3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4年12月23日,上诉人绍兴市炬鑫测绘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市炬鑫测绘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绍兴市炬鑫测绘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116元,减半收取1558元,由上诉人绍兴市炬鑫测绘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