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财保449号
申请人:云南硕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第三城映象欣城C区C5幢24层24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映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红彬,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辉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1035号金苑商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杨跃辉。
被申请人:***,男,1949年12月15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辉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435,173.11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辉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435,173.1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奇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昕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