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辉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云南辉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2065号
原告:***,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喻梅,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辉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1035号金苑商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3866638C。
法定代表人:杨跃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勇,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敏,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新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朝云街3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775501812R。
法定代表人:李晓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江,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716022。
法定代表人:王珂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辉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新都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辉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新都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辉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新都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小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普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