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辉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民初5894号
原告(案外人):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43号。
负责人:和丽贵,主任。
被告(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市区金江路1号。
负责人:刘富敏,总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云南副食果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唐朝林。
第三人(被执行人):云南辉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1035号金苑商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李春燕。
第三人(被执行人):昆明鼎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经牛路3号。
法定代表人:蒋宏宾。
第三人(被执行人):云南辉固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关上云南城投大厦A座6-A。
法定代表人:李一丁。
第三人(被执行人):郁茂和,男,汉族,1965年4月13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李一丁,男,纳西族,1965年8月3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杨丽仙,女,汉族,1867年4月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龙丽,女,汉族,1987年7月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邱松涛,男,汉族,1968年10月9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云南副食果品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云南辉固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云南辉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昆明鼎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郁茂和、李一丁、杨丽仙、龙丽、邱松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 立
审判员 陈志远
审判员 郑会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