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蓝田机械化凿岩工程公司

***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521民初1605号
原告:***,男,1995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委托代理人:**,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7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雷波县。
被告:吉林省蓝田机械化凿岩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耀强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御龙湾1号楼7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翟伟强。
被告:通化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同德路。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蓝田机械化凿岩工程公司、吉林耀强新能源有限公司、通化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