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建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02执2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建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海****漖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3)津仲调字第0261号调解书、(2023)津0102执异868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扣或查封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334394.92元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