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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82民初397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A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A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