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2民初10313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650号2楼,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367613。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