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双流区***五金经营部、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02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双流区***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路一段888号3栋5单元二层10号(自主申报)。 经营者:**,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流区***五金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13666.85元、提取被执行人等值的收入或查封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孔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