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02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双流区***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路一段888号3栋5单元二层10号(自主申报)。
经营者:**,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流区***五金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13666.85元、提取被执行人等值的收入或查封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孔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