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02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兴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村委会光**小组牛栏火。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兴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5889.93元、提取被执行人等值的收入或查封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孔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