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1124民初1135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孙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五大连池市龙门农场中铁十六局项目部。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分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兴林街169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员工,住孙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孙吴县。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六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黑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后,2023年11月14日,**申请变更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公司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7日,中铁十六局申请追加人民财险黑河分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十六局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财险黑河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中铁十六局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2.要求中铁十六局排除妨碍,改变排水沟的排水口方向,或者在排水口处修建硬化排水沟;3.如**胜诉,要求退回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是孙吴县红旗乡***的村民,在中铁十六局施工的标段处有耕地,中铁十六局在施工过程中,在**土地的南侧留有排水沟的口,一遇到雨水大或雨急排水沟的水就进入**的耕地中,今年已给**造成减产损失9,000元。而排水沟的影响不排除,在以后仍然会给**造成损失,在与中铁十六局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故诉至法院。 中铁十六局辩称,1.项目上场之初,中铁十六局购买了建筑工程一切险,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工程主体建设及邻近施工主体产生意外等给工程本身及第三方造成损害,若发生损害事实等情况时,可以通过保险理赔的形式,减轻负担;2.关于排除妨碍,中铁十六局会在明年施工时候会跟建设单位及施工、设计单位联系一下,把水患给它排除掉。综上,损失部分应该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妨碍部分由中铁十六局消除。 人民财险黑河分公司辩称,1.需要确认受损地块的位置和受损情况;2.对于受损原因是地块低洼还是因中铁十六局施工造成,存在质疑。 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提交以下证据: **提交1.光盘一张、照片四张、***村委会证明两份。证明:中铁十六局修建的排水沟的排水口靠近**家附近,因此将**种植的玉米给淹了,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中铁十六局的工作人员王男、***到现场进行过确认。受灾的土地面积共计3公顷,2023年种***,当年玉米产量是每公顷8-9吨。2.磅秤照片2张、转账记录1张。证明:案涉受灾土地玉米收获15.5吨,以每斤9角出售,计27,900元。 中铁十六局质证认为,对第1组证据无异议。对第2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人民财险黑河分公司质证认为,对第1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损失原因及依据有异议。若属于中铁十六局建设施工的失误造成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第2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本院认证认为,对第1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第2组织证据与案件缺乏关联性。 中铁十六局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分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铁路工程项目)电子保单复印件一份。证明:中铁十六局在建设铁路期间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费950,000元,案涉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质证认为,没有异议。 人民财险黑河分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事故应属于设计、施工缺陷问题,不应由人民财险黑河分公司承担责任。 本院认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人民财险黑河分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7月,中铁十六局在孙吴县红旗乡***段施工过程中,在该村村民**土地的南侧铁道路基下的排水沟有留口,导致排水沟里的水灌入**的耕地中,种植的玉米受到水淹。2023年孙吴县红旗乡***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故发生后,中铁十六局的工作人员王男、***和***村书记***到现场进行了勘查、确认。**的受水淹地面积是3公顷,种***。”现**以耕地水淹玉米减产受到经济损失,未能与中铁十六局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中铁十六局及人民财险黑河分公司则以答辩意见予以抗辩。 庭审中,中铁十六局与**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春季种地前,将水患解决,正常耕种土地,雨季来临前,将耕地水淹的隐患排除。 经查,中铁十六局在中国人民保险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分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铁路工程项目)》。工程名称: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北黑铁路(**至黑河段)升级改造工程BHSG-I项目,保险费950,778.5元,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期限:2021年6月10日零时起至2023年9月14日二十四时止;施工机器设备保险期限:2023年9月15日至2025年9月14日止。第三者责任险:累计每次责任限额3,000万元,其中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60万元。第三者责任部分中物质损失每次事故免赔1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载明工地范围是K63+500-DK147+000工程量清单范围内除铺轨架梁之外的全部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沿线及临近区域等。 本院认为,根据**提供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在北黑铁路线路施工过程中,造成**耕地被淹的事实客观存在。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种***的土地遭受水淹与中铁十六局南侧铁道路基下的排水沟有留口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对**的土地受淹承担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地块受损面积及产量。对此,**提举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磅秤照片、转账记录,拟证明当年该村玉米每垧产量为8-9吨,受淹后出售的玉米数量、价钱。但该组证据不能充分客观的证明地块水淹面积、产量及损失数额。因此,本院依据**土地确实存在因中铁十六局的施工遭受水淹的事实,结合市场价格及本案实际,酌定中铁十六局赔偿**损失6,000元,并且排除妨害,使**2024年能够正常春耕生产。因中铁十六局在人民财险黑河分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铁路工程项目),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受淹耕地位置属于案涉工程沿线及临近地区,且存在案涉工程施工造成的耕地水淹。而人民财险黑河分公司亦未提供证据对于水淹地事故非案涉工程施工造成的。所以,人民财险黑河分公司应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在建筑工程一切险赔偿限额项内赔偿**6,000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