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0111民初8534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广东渲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省建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渲彩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工设计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处分自身权利,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如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