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702民初249号
原告古城区龙兴建筑材料厂,经营者杨家湖,男,纳西族,1972年10月31日生,经营场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金山乡新团行政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云,云南康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园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开发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时代创富B座701室。
法定代表人常建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龙跃信,男,汉族,1976年12月5日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古城区龙兴建筑材料厂与被告昆明园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18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6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卫东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常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