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园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园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29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园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时代创富B座7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
被执行人:云南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倘甸镇马街村过境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昆明园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作出的(2018)云01民初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由云南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昆明园冶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工程款8279555.91元。因被执行人云南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园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立即在2018年4月1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云南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义务。2018年3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依法查封了云南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两辆车但未实际控制。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电话、微信、短信),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或提交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当事人不同意终本的,依职权终本,应符合相应报批手续,并附卷说明)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约谈笔录……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明的能处置并发还;已查明但不能处置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依职权),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