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21民初288号
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受理了原告新疆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方电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凯峰
人民陪审员 马海琴
人民陪审员 马正芬
书 记 员 侯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