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04民初6397号
原告:***,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沈阳嘉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嘉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