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嘉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04民初6397号 原告:***,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沈阳嘉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嘉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