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6366号
原告:陕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延长石油安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延长石油安源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陕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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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乔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