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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与澄城县交通运输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7798号   原告:陕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高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澄城县交通运输局。 原告陕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告澄城县交通运输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陕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付抒寰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