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783执76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4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关于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装饰工程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783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503402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装饰工程公司,并承担本案受理费873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但其逾期未能履行及报告财产状况。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另本院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宝华南路的柴房。扣除优先支付费用后,余款2603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装饰工程公司。此外,本院先后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783执7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