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建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执13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海,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中建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58号1号楼8层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962356A。

法定代表人:高喜宝,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建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705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东风大街支行,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3967〉。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文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