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高喜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22执恢15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泓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高喜宝,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建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高喜宝,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镶黄旗**朝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镶黄旗巴音塔拉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关海勇,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喜宝、泓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建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镶黄旗巴音朝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喜宝、泓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建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镶黄旗巴音朝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822执恢1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晧
审判员熊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柴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