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建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保字第42131号
申请人北京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92年1月11日出生,满族,律师助理,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身份证件号:。
被申请人北京中建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高喜宝,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件号:。
申请人北京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中建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名下共价值3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北京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中建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名下共价值三百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北京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