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执25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调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海泰万丰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汉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海泰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汉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泰得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中青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海泰万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调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泰万丰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汉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海泰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属长期履行情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626执25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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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成 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