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桂林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桂林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89478.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桂林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89478.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