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1民初24968号
原告:桂林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董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广西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艾雯,广西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东皋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李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少华,男。
原告桂林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东皋膜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150.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桂林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戚继敏
审 判 员 赵冰清
审 判 员 陈佳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叶 虹
书 记 员 叶 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