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桂林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执38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桂林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桂林市七星区东城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岑,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港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冯文书,该公司总裁。
桂林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2民初11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桂林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价款7443190.55元及相应的违约金(截至2019年8月28日为233117元,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443190.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桂林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6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0660元,由桂林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26元,由***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负担70534元。***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负担部分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逾期不交纳的,将移交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因***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桂林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8121503.38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7月3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案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款项合计9015616.30元。
3、2021年7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暂不发放执行案款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但申请发放已执行到位的执行案款。
本案已扣划被执行人款项合计9015616.30元暂存本院执行款账户。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扣划被执行人款项合计9015616.30元。因被执行人***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涉案众多且执行标的额巨大,被执行人其他资产已被众多案件查封,本院拟统一处置,且该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案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统筹执行事宜,故本案执行到位的案款暂不予发放,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依法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财产统一处置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赵 晖
审判员 朱麒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晓筝